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免费注册 登录 帮助
 
网站首页 >>资讯频道 >>文章正文
前任开发商销声匿迹 新开发商有责任还定金
地产商业网资讯中心[[2006-10-16 9:53:27] 编辑:admin 来源:经济观察报
 

    去年年底,海珠区的吕女士在楼盘没有预售证的时候,定了一套小复式单位,并交纳了1万元的定金。该开发商表示,楼盘会在今年“五一”正式发售,到时定金就可以转为首期楼款。

    然而,世事难料,今年2月份,该盘开发商因为资金及股东纠纷等问题,法院的官司一场接一场。直至最后,该盘被拍卖,由新一个开发商接手该盘。

    这个楼盘经新接手的发展商重新装修后于今年的6月份正式开盘。开盘当天,由于楼价比先前开发商承诺的楼价要高出1500多元/平方米,吕女士不想再买此套单位了,于是要求开发商退回1万元定金。新接手的开发商说,这笔定金应该找先前的开发商要,他们是不承担这部分的责任的。

    吕女士说,以前的开发商好像销声匿迹了,找不到,现在该怎么办?她还能追回1万元定金吗?

    广东法则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瑾认为,吕女士之前已交纳1万元定金给原开发商,作为日后就购买该楼盘某单位签订购房合同的担保,原开发商负有与吕女士订立购房合同的义务。现新开发商通过拍卖程序接手该盘,意味着该商品房项目已整体转让给新开发商,新开发商应当承担原开发商与吕女士签订购房合同的义务。

    现新开发商不同意以原开发商承诺的楼价出售,若新开发商能与吕女士就交易价格协商一致,就可以按新的交易价格订立购房合同;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,则属于因不能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使不能签订购房合同,新开发商应当向吕女士返还定金。

涉及法规:

    根据《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》第十二条规定:如果购房者所购房屋所属商品房项目被整体转让的,受让人应享有原开发商对购房者享有的权利,并承担原开发商对购房人所承担的义务。

  发给好友 我要报错 投稿给我们 加入收藏 返回顶部  
版权与免责声明:①凡本网注明“来源:地产商业网资讯中心”之所有资讯新闻、信息、图片、音视频稿件,版权均属369地产家居网站独家所有,任何媒体、网站或个人在转载时必须注明“来源:地产商业网资讯中心”,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。 ②凡本网站频道的转载内容,均已注明出处及本网辑录整理说明,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。 ③竭诚欢迎互动→沟通→交流! ★资讯热线:029-88338675
本栏目今日更新 本栏目相关文章
按关键字搜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