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延迟交房一年多 3业主获赔近10万元
地产商业网资讯中心[[2006-11-7 14:44:42] 编辑:admin 来源:华商报
 
新买的房子,由于开发商未向业主出示房屋验收合格表,导致业主拒绝接收房,致使交房延期。今年3月,杨先生等三名业主将开发商告上法庭。近日,西安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支持了业主的诉讼请求。三业主分别获得了相应的赔偿金额,共计94838元。

    没见到“房屋验收合格表”

    杨先生、黄先生、丁先生三人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,分别在西安市临潼商贸旅游开发区金鑫骊景美舍小区购买了商品房,开发商是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。杨先生的交房日期是2005年2月28日,黄先生、丁先生的交房日期是2004年12月31日。

    双方在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中约定,开发商须在规定期限内,房屋经验收合格后交房。合同同时约定,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,开发商应当出示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,并签署房屋交接单。如果开发商不出示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,业主有权拒绝交接,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开发商承担,违约金额每日按已付购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计算。

    据杨先生反映,虽然约定期限已到,但他并没有收到开发商的书面通知,也没有从开发商处看到“房屋验收合格表”,2005年6月15日,三人一起到开发商处接收房,但没有看到房屋验收的相关文件。直到今年3月25日,为了早日入住,三人在没有看到验收合格表的情况下接收了房屋。此时,距离约定的交房日期已经一年多了。而按照合同中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,杨先生等三人的赔偿金额都在万元以上。

    拒绝妥协3业主维权到底

    为了补偿延期交房的损失,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一份“备忘录”。其中对由于公司的客观原因造成的延迟交房表示歉意,并提出与业主共同协商,由公司负责承担2006年6月1日前所购房屋的物业管理费,以此作为延迟交房的赔(补)偿。当时,同样被延迟交房的很多购房者已经接受了这一协商方式,纷纷入住。

    但杨、黄、丁三人认为,一年的物业管理等费用加起来不过上千元,并不足以补偿上万元的违约金。今年3月,在接受了房屋后,三人分别向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
    就杨先生所购的房屋,开发商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,之所以没能在合同约定当日交房,是因为对方在约定的交房当日没有来接收房;公司在2005年1月27日交房前几天就组织设计单位、施工单位、监理单位对杨先生所在的楼进行了验收,并形成“会议纪要”。

    今年5月23日,就杨先生的官司,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为,“会议纪要”并不是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,且在交付商品房时出示合格的证明文件是合同约定的被告(开发商)的一项义务。最后判令西安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杨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30847元。

    随后,双方均提出上诉,今年9月26日,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    10月8日,临潼区人民法院对黄先生、丁先生二人的起诉作出一审判决。黄先生获赔36877.5元,丁先生获赔27113.5元。

    逾期交房的官司并不少见

    “近年来,因为延迟交房而造成违约的官司并不少见!”昨日,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齐放法官介绍,延迟交房类官司因为事实比较明确,胜诉的可能性也比较大。

    杨先生的代理律师路创说,从此案可以看出,业主接收房时,即使开发商持有“验收合格”的证明文件,也要向购房人出示,否则就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,要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。

    杨先生的官司胜诉后,在小区引起了极大震动。很多已经签过“备忘录”的业主感到后悔,但据路创讲,因为这些业主已经和开发商签了“备忘录”,开发商给他们免了一年物业费算作补偿,再要打官司,很难胜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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